四川省巴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川工商巴处字[2008]9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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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龙锦浩无照从事商品房建筑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龙锦浩,男,现年43岁,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13027196411150450,现住巴中市巴州区巴州镇白云台6组。
经查:巴中市福音房地产开发公司经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巴中市规划和建设局批准办理了相关手续,取得了位于巴中市江北白云台(“德福花园”A1-1、2、3、A2、A3、A4)23124平方米的土地开发权。2006年5月8日巴中市福音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巴中市万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约定由巴中市万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德福花园”商品房进行修建。2006年5月17日当事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以自己的名义与巴中市万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协议书》,约定将巴中市万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德福花园”A4建筑工程项目由当事人自己负责组织工程的资金,自行组织施工队伍,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己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缴纳管理费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修建。现该工程已修建完工。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和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2、处罚款50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开户银行:巴中市农业银行白云台分理处;帐户名称:四川省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帐号:700301040001021)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